
更新時間:2015-11-15
三十八部門簽署《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聯合召開媒體通氣會介紹有關情況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工商總局牽頭,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近日已印發實施。1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召開媒體通氣會,工商總局企業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介紹了簽署《備忘錄》的相關情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公民和法人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去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將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三大基礎性措施之一?!秱渫洝返暮炇鹗秦瀼芈鋵嶞h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和具體手段,是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一大成果,也是在當前簡政放權,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放寬市場準入條件,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構建以誠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一次有益嘗試和制度創新。
《備忘錄》共整合形成了三大類90項具體措施,明確了聯合懲戒的范圍、對象、懲戒措施、責任部門,規定了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具施實施方式和信息反饋通報機制。懲戒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充分,操作程序具體,可操作性強,有利于各相關部門組織落實,形成工作合力,對失信當事人形成強大震懾。
《備忘錄》明確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此外,其他簽署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記錄的,依據法律法規應予以限制或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和個人,屬于失信當事人范圍的,也應納入聯合懲戒范圍。
《備忘錄》提出的聯合懲戒措施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商部門根據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本領域內失信當事人信息,采取市場準入和任職資格限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等懲戒措施;另一類是工商部門以外的其他簽署部門根據工商部門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領域內對其經營活動采取的聯合懲戒措施。
此次簽署的《備忘錄》有4個特點。一是懲戒措施多。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共整合形成了90項具體措施。二是懲戒力度大。原來由一個部門在一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現在變為由多個部門在多個領域共同實施聯合懲戒。三是影響范圍廣。由38個職能部門對工商領域失信當事人共同實施聯合懲戒,懲戒范圍包括安全生產、旅行社經營、食品藥品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等30多個重點領域。四是雙向懲戒。工商部門與其他簽署部門根據對方提供的企業失信信息分別在本領域內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懲戒,不斷構建聯合懲戒工作的信息化聯絡反饋機制。